(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天下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聚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海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力,包管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准确适用执法,实时审 理海事案件,制订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举行海事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本法。本法有划定的,遵照其划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本法对涉外海事诉讼有差别划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划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存的条款除外。
第四条 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条约纠纷以及执法划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五条 海事法院及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案件的,适用本法。 返回顶端>>
第二章 管 辖
第六条 海事诉讼的地区统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划定。
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区统领,遵照以下划定:
(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划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统领;
(二)因海上运输条约纠纷提起的诉讼,除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划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统领;
(三)因海船租用条约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统领;
(四)因海上保赔条约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 物所在地、事故爆发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统领;
(五)因海船的海员劳务条约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条约签署地、海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 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统领;
(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统领;因船舶典质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统领;
(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统领。
第七条 下列海事诉讼,由本条划定的海事法院专 属统领:
(一)因沿海口岸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口岸所在地海事法院统领;
(二)因船舶排放、走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爆发地、损害效果地或者接纳预防污染步伐地海事法院统领;
(三)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统领权的海域推行的海洋勘探开发条约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条约推行地海事法院统领。
第八条 海事纠纷确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统领的,纵然与纠纷有现实联系的所在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统领权。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认定海上工业无主的,向工业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请因海上事故宣告殒命的,向处置惩罚海事事故主管机关所在地或者受理相关海事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
第十条 海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因统领权爆发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他们的配合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领。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申请认可和执行外王法院讯断、裁定以及外洋海事仲裁裁决的, 向被执行的工业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被执行的工业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没有海事法院的,向被执行的工业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返回顶端>>
第三章 海事请求保全
第一节 一样平常划定
第十二条 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凭证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包管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工业所接纳的强制步伐。
第十兰条 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应当向被保全的工业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十四条 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统领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
第十五条 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海事请求事项、 申请理由、保全的标的物以及要求提供担保的数额,并附有关证据。
第十六条 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可以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海事请求人不提供的,驳回其申请。
第十七条 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接纳海事请求保全步伐的,应当连忙执行;对不切合海事请求保全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当事人对裁定不平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复议决议。复议时代不阻止裁定的执行。 利害关系人对海事请求保全提出异议,海事法院经审查,以为理由建设的,应当扫除对其工业的保全。
第十八奈 被请求人提供担保,或者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申请扫除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法院应当实时扫除保全。 海事请求人在本规则定的时代内,未提起诉讼或者凭证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海事法院应当实时扫除保全或者返还担保。
第十九条 海事请求保全执行后,有关海事纠纷未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就该海事请求,可以向接纳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统领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统领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
第二十条 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过失的,应当赔偿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返回顶端>>
第二节 船舶的扣押与拍卖
第二十一条 下列海事请求,可以申请扣押船舶:
(一)船舶营运造成的工业灭失或者损坏;
(二)与船舶营运直接有关的人身伤亡;
(三)海难救助;
(四)船舶对情形、海岸或者有关利益方造成的损害或者损害威胁;为预防、镌汰或者消除此种损害而接纳的步伐;为此种损害而支付的赔偿;为恢复情形而现实接纳或者准备接纳的合理步伐的用度;第三方因此种损害而遭受或者可能遭受的损失;以及与本项所指的性子类似的损害、用度或者损失;
(五)与起浮、扫除、接纳或者摧毁沉船、残骸、停留船、被弃船或者使其无害有关的用度,包括与起浮、扫除、接纳或者摧毁仍在或者曾在该船上的物件或者使其无害的用度,以及与维护放弃的船舶和维持其海员有关的用度;
(六)船舶的使用或者租用的协议;
(七)货物运输或者游客运输的协议;
(八)船载货物(包括行李)或者与其有关的灭失或者损坏;
(九)配合海损;
(十)拖航;
(十=)引航;
(十二)为船舶营运、治理、维护、维修提供物资或者效劳;
(十三)船舶的制作、改建、修理、改装或者装备;
(十四)口岸、运河、码头、港湾以及其他水道规费和用度;
(十五)海员的人为和其他款子,包括应当为海员支 付的遣返费和社会包管费;
(十六)为船舶或者船舶所有人支付的用度;
(十七)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支付或者他 人为其支付的船舶包管费(包括互;岱);
(十八)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应当支付的或者 他人为其支付的与船舶有关的佣金、经纪费或者署理费;
(十九)有关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的纠纷;
(二十)船舶共有人之间有关船舶的使用或者收益的纠纷;
(二十—)船舶典质权或者同样性子的权力;
(二十二)因船舶生意条约爆发的纠纷。
第二十二条 非因本法第二十一条划定的海事请求不得申请扣押船舶,但为执行讯断、仲裁裁决以及其他执法文书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当事船舶:
(一)船舶所有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在实验扣押时是该船的所有人;
(二)船舶的光船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并且实验扣押时是该船的光船承租人或者所有人;
(三)具有船舶典质权或者同样性子的权力的海事请求;
(四)有关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的海事请求;
(五)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 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按期租船人或者航次租船人在实验扣押时所有的其他船舶,但与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有关的请求除外。 从事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不得被扣押。
第二十四条 海事请求人不得因统一海事请求申请扣押已被扣押过的船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请求人未提供充分的担保;
(二)担保人有可能不可所有或者部分推行担保义务;
(三)海事请求人因合理的缘故原由赞成释放被扣押的船舶或者返还已提供的担保;或者不可通过合理步伐阻止释放被扣押的船舶或者返还己提供的担保。
第二十五条 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当事船舶,不可连忙查明被请求人名称的,不影响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六条 海事法院在宣布或者扫除扣押船舶下令的同时,可以向有关部分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协助执行的规模和内容,有关部分有义务协助执行。海事法院以为须要,可以直接派员登轮监护。
第二十七条 海事法院裁定对船舶实验保全后,经海事请求人赞成,可以接纳限制船舶处分或者典质等方法允许该船舶继续营运。
第二十八条 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舶的限期为30 日。 海事请求人在30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及在诉讼或者仲裁历程中申请扣押船舶的,扣押船舶不受前款划定限期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船舶扣押时代届满,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并且船舶不宜继续扣押的,海事请求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
第三十条 海事法院收到拍卖船舶的申请后,应当举行审查,作出准予或者禁绝予拍卖船舶的裁定。 当事人对裁定不平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复议决议。复议时代阻止裁定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海事请求人提交拍卖船舶申请后,又申请终止拍卖的,是否准许由海事法院裁定。海事法院裁定终止拍卖船舶的,为准备拍卖船舶所爆发的用度由海事请求人肩负。
第三十二条 海事法院裁定拍卖船舶,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宣布通告。拍卖外籍船舶的,应当通过对外刊行的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宣布通告。 通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拍卖船舶的名称和国籍;
(二)拍卖船舶的理由和依据;
(三)拍卖船舶委员会的组成;
(四)拍卖船舶的时间和所在;
(五)被拍卖船舶的展示时间和所在;
(六)加入竞买应当治理的手续;
(七)治理债权挂号事项;
(八)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 拍卖船舶的通告时代不少于30日。
第三十三条 海事法院应当在拍卖船舶30日前,向被拍卖船舶挂号国的挂号机关和已知的船舶优先权人、典质权人和船舶所有人发出通知。 通知内容包括被拍卖船舶的名称、拍卖船舶的时间和所在、拍卖船舶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债权挂号等。 通知方法包括书面方法和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法。
第三十四条 拍卖船舶由拍卖船舶委员会实验。拍卖船舶委员会由海事法院指定的本院执行职员和约请的拍卖师、验船师3人或者5人组成。 拍卖船舶委员会组织对船舶判断、估价;组织和主持拍卖;与竞买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治理船舶移交拍卖船舶委员会对海事法院认真,受海事法院监视。
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应当在划定的限期内向拍卖船舶委员会挂号。挂号时应当交验自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认真人身份证实和委托署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并交纳一定命额的买船包管金。
第三十六条 拍卖船舶委员会应当在拍卖船舶前,展示被拍卖船舶,并提供观察被拍卖船舶的条件和有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买受人在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后,应当连忙交付不低于20%的船舶价款,其余价款在成交之日起7日内付清,但拍卖船舶委员会与买受人尚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买受人付清所有价款后,原船舶所有人应当在指定的限期内于船舶停泊地以船舶现状向买受人移交船舶。拍卖船舶委员会组织和监视船舶的移交,并在船舶移交后与买受人签署船舶移交完毕确认书。 移交船舶完毕,海事法院宣布扫除扣押船舶下令。
第三十九条 船舶移交后,海事法院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宣布通告,宣布船舶已经果真拍卖并移交给买受人。
第四十条 买受人吸收船舶后,应当持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有关质料,向船舶挂号机关治理船舶所有权挂号手续。原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原船舶挂号机关治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挂号。原船舶所有人不治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挂号的,不影响船舶所有权的转让。
第四十一条 竞买人之间恶意勾通的,拍卖无效。参 与恶意勾通的竞买人应当肩负拍卖船舶用度并赔偿有关损失。海事法院可以对加入恶意勾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30%以下的?。
第四十二条 除本节划定的以外,拍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划定。
第四十三条 执行程序中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可以参照本节有关划定。 返回顶端>>
第三节 船载货物的扣押与拍卖
第四十四条 海事请求人为包管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可以申请扣押船载货物。 申请扣押的船载货物,应当属于被请求人所有。
第四十五条 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的价值,应当与其债权数额相当。
第四十六条 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载货物的限期为 15日。 海事请求人在15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及在诉讼或者仲裁历程中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的,扣押船载货物不受前款划定限期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 船载货物扣押时代届满,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并且货物不宜继续扣押的,海事请求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向扣押船载货物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货物。 对无法保管、不易保管或者保管用度可能凌驾其价值的物品,海事请求人可以申请提前拍卖。
第四十八条 海事法院收到拍卖船载货物的申请后,应当举行审查,在7日内作出准予或者禁绝予拍卖船载货物的裁定。 当事人对裁定不平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 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复议决议。复议时代阻止裁定的执行。
第四十九条 拍卖船载货物由海事法院指定的本院执行职员和约请的拍卖师组成的拍卖组织实验,或者由海事法院委托的机构实验。 拍卖船载货物,本节没有划定的,参照本章第二节奏卖船舶的有关划定。
第五十条 海事请求人对与海事请求有关的船用燃油、船用物料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适用本节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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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海事强制令
第五十一条 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凭证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正当权益免受损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步伐。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强制令,应当向海事纠纷爆发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五十三条 海事强制令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统领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 。
第五十四条 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强制令,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理由,并附有关证据。
第五十五条 海事法院受理海事强制令申请,可以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海事请求人不提供的,驳回其申请。
第五十六条 作出海事强制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有详细的海事请求;
(二)需要纠正被请求人违反执法划定或者条约约定的行为;
(三)情形紧迫,不连忙作出海事强制令将造成损害或者使损害扩大。
第五十七条 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作出海事强制令的,应当连忙执行;对不切合海事强制令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裁定不平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复议决议。复议期周不阻止裁定的执行。 利害关系人对海事强制令提出异议,海事法院经审查,以为理由建设的,应当裁定作废海事强制令。
第五十九条 被请求人拒不执行海事强制令的,海事法院可以凭证情节轻重处以?睢⒕辛;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小我私家的?罱鸲钗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罱鸲,为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拘留的限期,为15日以下。
第六十条 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强制令过失的,应当赔偿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第六十一条 海事强制令执行后,有关海事纠纷未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就该海事请求,可以向作出海事强制令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统领权的海事法院提出诉讼,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统领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返回顶端>>
第五章 海事证据保全
第六十二条 海事证据保全是指海事法院凭证海 请求人的申请,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予以提取、生涯 或者封存的强制步伐。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 应当向被保全的证据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六十四条 海事证据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统领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
第六十五条 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证据保全,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请求保全的证据、该证据与海事请求的联系、申请理由。
第六十六条 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证据保全申请,可以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海事请求人不提供的,驳回其申请。
第六十七条 接纳海事证据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海事请求确当事人;
(二)请求保全的证据对该海事请求具有证实作用;
(三)被请求人是与请求保全的证据有关的人;
(四)情形紧迫,不连忙接纳证据保全就会使该海事请求的证据灭失或者难以取得。
第六十八条 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接纳海事证据保全步伐的,应当连忙执行;对不切合海事证据保全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对裁定不平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复议决议。复议时代不阻止裁定的执行。被请求人申请复议的理由建设的,应当将保全的证据返还被请求人。利害关系人对海事证据保全提出异议,海事法院经审查,以为理由建设的,应当裁定作废海事证据保全;已经执行的,应当将与利害关系人有关的证据返还利害关系人。
第七十条 海事法院举行海事证据保全,凭证详细情形,可以对证据予以封存,也可以提取复制件、副本或者举行照相、录相,制作节录本、视察笔录等。确有须要的,也可以提取证据原件。
第七十一条 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证据保全过失的,应当赔偿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第七十二条 海事证据保全后,有关海事纠纷未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就该海事请求,可以向接纳证据保全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统领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统领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返回顶端>>
第六章 海事担保
第七十三条 海事担保包括本规则定的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等程序中所涉及的担保。 担保的方法为提供现金或者包管、设置典质或者质押。
第七十四条 海事请求人的担保应当提交给海事法院;被请求人的担?梢蕴峤桓J路ㄔ,也可以提供应海事请求人。
第七十五条 海事请求人提供的担保,其方法、数额由海事法院决议。被请求人提供的担保,其方法、数额由海事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协商;协商不可的,由海事法院决议。
第七十六条 海事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就海事请求保全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与其债权数额相当,但不得凌驾被保全的工业价值。 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其申请可能给被请求人造成的损失。详细数额由海事法院决议。
第七十七条 担保提供后,提供担保的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镌汰、变换或者作废该担保。
第七十八条 海事请求人请求担保的数额过高,造成被请求人损失的,应当肩负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和先予执行等程序所涉及的担保,可以参照本章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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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送 达
第八十条 海事诉讼执法文书的送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划定,还可以接纳下列方法:
(一)向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署理人送达;
(二)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或者营业代庖人送达;
(三)通过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法送达。 有关扣押船舶的执法文书也可以向当事船舶的船长送达。
第八十一条 有义务接受执法文书的人拒绝签收,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形,经送达人、见证人署名或者盖章,将执法文书留在其住所或者办公地方的,视为送达。 返回顶端>>
第八章 审讯程序
第一节 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划定
第八十二条 原告在起诉时、被告在答辩时,应当如实填写《海事事故视察表》。
第八十三条 海事法院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或者答辩状时,不附送有关证据质料。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完成举证。当事人完成举证并向海事法院出具完成举证说明书后,可以申请查阅有关船舶碰撞的事实证据质料。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可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视察表》中的陈述和已经完成的举证,但有新的证据,并有充分的理由说明该证据不可在举证时代内提交的除外。
第八十六条 船舶磨练、估价应当由国家授权或者其他具有专业资格的机构或者小我私家肩负。非经国家授权或者末取得专业资格的机构或者小我私家所作的磨练或者估价结论,海事法院不予接纳。
第八十七条 海事法院审理船舶碰撞案件,应当在立案后1年内审结。有特殊情形需要延伸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返回顶端>>
第二节 审理配合海损案件的划定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就配合海损的纠纷,可以协议委托理算机构理算,也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海事法院受理未司理算的配合海损纠纷,可以委托理算机构理算。
第八十九条 理算机构作出的配合海损理算报告,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作为分摊责任的依据;当 事人提出异议的,由海事法院决议是否接纳。
第九十条 当事人可以不受因统一海损事故提起的配合海损诉讼程序的影响,就非配合海损损失向责任人 提起诉讼。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就统一海损事故向受理配合海损案件的海事法院提起非配合海损的诉讼,以及对配合海损分摊向责任人提起追偿诉讼的,海事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九十二条 海事法院审理配合海损案件,应当在立案后1年内审结。有特殊情形需要延伸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返回顶端>>
第三节 海上包管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力的划定
第九十三条 因第三人造成包管事故,包管人向被包管人支付包管赔偿后,在包管赔偿规模内可以代位行使被包管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力。
第九十四条 包管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力时,被包管人未向造成包管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包管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
第九十五条 包管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力时,被包管人已经向造成包管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包管人可以向受理该案的法院提出变换当事人的请求,代位行使被包管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力。 被包管人取得的包管赔偿不可填补第三人造成的所有损失的,包管人和被包管人可以作为配合原告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第九十六条 包管人遵照本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的划定提起诉讼或者申请加入诉讼的,应当向受理该案的海事法院提交包管人支付包管赔偿的凭证,以及加入诉讼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十七条 对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受损害人可以向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直接向肩负船舶所有人油污损害责任的包管人或者提供财务包管的其他人提出。 、 油污损害责任的包管人或者提供财务包管的其他人被起诉的,有权要求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加入诉讼。 返回顶端>>
第四节 浅易程序、催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第九十八条 海事法院审理事实清晰、权力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朴的海事案件,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浅易程序的划定。
第九十九条 债权人基于海事事由请求债务人给付款子或者有价证券,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划定的,可以向有统领权的海事法院申请支付令。 债务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代表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并能够送达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统领权的海事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一百条 提单等提货凭证持有人,因提货凭证失控或者灭失,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返回顶端>>
第九章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
第一百零一条 船舶所有人、承租人、谋划人、救助人、包管人在爆发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请责任限制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及其责任包管人或者提供财务包管的其他人为取得执法划定的责任限制的权力,应当向海事法院设立油污损害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可以在起诉前或者诉讼中提出,但最迟应当在一审讯断作出条件出。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应当向事故爆发地、条约推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一百零三条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诉讼统领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
第一百零四条 申请人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数额、理由,以及已知的利害关系人的名称、地点和通讯要领,并附有关证据。
第一百零五条 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向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发出通知,同时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宣布通告。 通知和通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
(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三)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事项;
(四)治理债权挂号事项;
(五)需要见告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六条 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或者未收到通知的在通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事法院提出。 海事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举行审查,在15日内作出裁定。异议建设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异议不建设的,裁定准予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当事人对裁定不平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7日内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第一百零七条 利害关系人在划定的时代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海事法院裁定准予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第一百零八条 准予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裁定生效后,申请人应当在海事法院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可以提供现金,也可以提供经海事法院认可的担保。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数额,为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和自事故爆发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以担保方法设立基金的,担保数额为基金数额及其在基金设立时代的利息。 以现金设立基金的,基金抵达海事法院指定账户之日为基金设立之日。以担保设立基金的,海事法院接受担保之日为基金设立之日。
第一百零九条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以后,当事人就有关海事纠纷应当向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统领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条 申请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过失的,应当赔偿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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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债权挂号与受偿程序
第一百一十一条 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的通告宣布后,债权人应当在通告时代,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申请挂号。通告时代届满不挂号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受偿的权力。
第一百一十二条 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通告宣布后,债权人应当在通告时代就与特定场合爆发的海事事故右关的债权申请挂号。通告时代届满不挂号的,视为放弃债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债权人向海事法院申请挂号债权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债权证据。 债权证据,包括证实债权的具有执法效力的讯断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以及其他证实具有海事请求的证据质料。
第一百一十四条 海事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举行审查,对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准予挂号;对不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一十五条 债权人提供证实债权的讯断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海事法院经审查认定上述文书真实正当的,裁定予以确认。
第一百一十六条 债权人提供其他海事请求证据的,应当在治理债权挂号以后,在受理债权挂号的海事法院提起确权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实时申请仲裁。 海事法院对确权诉讼作出的讯断、裁定具有执法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第一百一十七条 海事法院审理并确认债权后,应当向债权人发出债权人聚会通知书,组织召开债权人聚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聚会可以协商提出船舶价款或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分派计划,签署受偿协议。 受偿协议经海事法院裁定认可,具有执法效力。 债权人聚会协商不可的,由海事法院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及其他有关执法划定的受偿顺序,裁定船舶价款或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分派计划。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拍卖船舶所得价款及其利息,或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及其利息,应当一并予以分派。 分派船舶价款时,应当由责任人肩负的诉讼用度,为生涯、拍卖船舶和分派船舶价款爆发的用度,以及为债权人的配合利益支付的其他用度,应当从船舶价款中先行拨付。 清偿债务后的余款,应当退还船舶原所有人或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人。返回顶端>>
第十一章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第一百二十条 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鞭策船舶优先权人实时主张权力,祛除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受让人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应当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第一百二十二条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申请书、船舶转让条约、船舶手艺资料等文件。申请书应当载明船舶的名称、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事实和理由。
第一百二十三条 海事法院在收到申请书以及有关文件后,应当举行审查,在7日内作出准予或者禁绝予申请的裁定。 受让人对裁定不平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一百二十四条 海事法院在准予申请的裁定生效后,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宣布通告,鞭策船舶优先权人在催告时代主张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催告时代为60日。
第一百二十五条 船舶优先权催告时代,船舶优先权人主张权力的,应当在海事法院治理挂号;不主张权力的,视为放弃船舶优先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船舶优先权催告时代届满,无人主张船舶优先权的,海事法院应当凭证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讯断,宣告该转让船舶不附有船舶优先权。讯断内容应当通告。 返回顶端>>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